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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Micro-credit companys Association of  Chuzhou City ,缩写为MC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内32家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组建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和任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任务:

(一)及时研究和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

(二)加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体系建设;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五)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研究小额信贷规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能力;

(六)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滁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登记管理机关是滁州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协助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组织行业人才考核和交流合作。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推介服务。

(五)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根据国家规定及金融法规,在相关部门的授权下,做好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向有关方面推荐运作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

(七)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九)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间合作方案设计和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十)汇总统计并分析、评估会员单位相关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十一)做好有关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及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申请入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培训、考察、合作、协调等服务;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有权向协会反映、举报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向协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小额贷款行业各种信息,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五)向协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根据协会要求,提供、报送相关报表等资料;

(六)协会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 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七) 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涉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事项的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闭会后,因工作需要增加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理事会有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主发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市政府金融办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其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十二)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发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登记。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报市政府金融办确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金融办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年度会费:

    依据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年度会费标准》规定收取。如需调整,须提出《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年度会费标准修正案》,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终止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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