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甘肃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500余万元。立案后,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2016)西公内字第4166号公证书不服,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市中院认为其所提不予执行的意见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了不予执行申请;同时执行工作人员黄晓妮、刘超迅速对被执行人甘肃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并办理委托评估手续。评估后,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多次提出异议,在评估公司答复后又提出复议。承办人黄晓妮多次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疏通思想,要求以现金给付,同时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
2017年3月16日,在案件承办人、执行法官黄晓妮的反复说服教育下,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被执行人同意筹集现金,并承诺于两个月内还款,履行义务。
5月15日,因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不在本地, 为方便申请执行人,节约执行资源,执行法官黄晓妮通过电话联系协调,征求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和解意见,督促、调查被执行人甘肃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筹款进展情况,据此变更执行方案,确定具体履行时间。5月26日,被执行人终于筹集到现金2000万元,前来市中院执行局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甘肃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0万元,剩余款500万元被执行人甘肃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提供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履行义务。
6月5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了实现,请求撤回执行申请,这起标的额高达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