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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维护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机构,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八条 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通报相关贷款信息,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条 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或变相集资。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小额贷款公司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再接纳其从业。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条 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全体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后生效。

 
2012-8-22 10:39:58     浏览人次: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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